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装〔2024〕43号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完善汽车能源消耗量公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以下简称能耗标识)。
二、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22757.1-2023)、《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GB22757.2-2023)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能耗标识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三、能耗标识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