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7]309号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07年作为试点,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其中,企业税后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请各有关企业于12月20日前按规定申报交纳。
附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