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市财政局消息,日前,重庆市财政局依据国务院公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结合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实际,对2014年开始施行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处置的收入归属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办法》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或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减少损失,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及依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市财政局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划分的审批权限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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