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调适:国有全资企业监察界分与法序统合
权责调适:国有全资企业监察界分与法序统合
入库时间:2025-04-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作者:曹波 王静  来源:贵州法治报
国有全资公司在刑法中的定位模糊不清,与民商法规范存在割裂现象,导致监察主体界定不明、管辖冲突频发,以及行为刑法评价标准失衡,进而引发同案异判的现象。破解路径应结合多元利益生成“功能—行为”二元标准,推进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建立分级管制形成“管理清单”,从而实现法秩序统一与国企改革兼容。

一、主体辨正:刑事定位与意义重构

国有全资公司是国有资产市场化运营的重要载体,《公司法》第64条确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出资结构,《民法典》第257条通过“国家出资公司”包含国有全资公司。两者皆明确区分“独资”与“全资”,确认国有全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不过,在刑法现行规范中,“国家出资企业”仅包括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三类,未将国有全资公司列为独立类型,司法实践不得不将其归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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