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受贿案件中,为掩盖不法犯罪行为,有的受贿人与行贿人达成合意,收受行贿人所送房产但不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手续,后对房产实际使用,对此情形能否认定受贿既遂,实践中容易存在不同认识。有这样一起案例:甲担任某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期间,为乙的地产项目在土地审批中提供帮助。作为感谢,乙为甲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甲拿到房屋钥匙后,根据自己的喜好,委托中介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准备对外出租。截至案发,房屋尚未装修完毕,甲也未入住,经查,该房屋一直登记在乙的名下,没有为甲办理过户登记。
笔者认为,本案中,虽然甲乙之间没有办理产权转让登记,甲也没有实际入住或者对外出租房屋,但是不影响对甲实际控制房屋这一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甲构成受贿罪,且系既遂,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