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第88条关于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并在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时,转让人需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引发了广泛的争议,犹如在平静的湖面上投下了一颗巨石,激起了层层波澜。不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再细致甄别债务的具体形成时间以及转让人是否存在恶意,而是直接依据此条款对转让人进行追责,这一现象让不少历史股东深感无辜,业界对此也议论纷纷,争议之声不绝于耳,多有批判之声。网传部分法院接到上级通知称涉及新《公司法》第88条的案件暂缓审理,等待上级法院最新的指导意见。
那么,《公司法》第88条究竟何以在法律界掀起如此巨浪?其背后的司法逻辑与实践应用又是如何的呢?本文将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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