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的情形和处分规定
入库时间:2024-06-0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的四种情形,分别是: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实践中,有的党组织为规避党纪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等规定,对被立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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