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时的权责边界
国有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时的权责边界
入库时间:2022-08-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人力资源研究
导读:企业各治理主体的研讨程序应随研讨事项的变化而有所变化,特别是在企业党委和经理层之间。

国有企业党委的主要职责

根据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三章中第十一条关于国有企业党委主要职责的界定提到“国有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在《条例》第四章,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中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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