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近年区域贸易平台形成的新一代国有企业规则中,国有企业的界定标准出现了以企业所有权标准逐渐取代贸易特权标准的变化,在极大程度上扩大了受规制国有企业的范围。传统多边贸易法律框架对于国有企业的规制一直关注在国有企业的特权所可能具有的潜在贸易限制效果。《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17条“国营贸易企业规则”尽管并未对国营贸易企业给出定义,但GATT官方解释文件却限缩了国营贸易企业规则的适用对象,指出该规则仅适用于“被政府授予独占权或特权的政府企业或非政府企业,只要该企业行使上述权利,通过货物买卖影响了进出口贸易的水平和方向”。
一、国有企业界定标准在国有企业规则区域化演进中的变化
多边规则认可很多国家所有的企业仍然可以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运行,多边国营贸易企业规则并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