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1〕12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境内外证券出借业务行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证券以一定费率向证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证券出借业务包括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境内债券出借、境外证券出借等监管认可的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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