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银保监办发〔2021〕12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境内外证券出借业务行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证券以一定费率向证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证券出借业务包括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境内债券出借、境外证券出借等监管认可的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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