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及时效如何认定的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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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9-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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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及时效如何认定的问题咨询

内容:

1.《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法规〔2020〕7号)未对规范性文件的默认时效作出规定,而地方大多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均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时效默认为5年,冠以“暂行”“试行”的为2年,超出有效期自然失效。从法律位阶上看,“国资发法规”仅为国务院国资委规范性文件,而地方政府令属于政府规章,效力位阶比前者要高。请问地方国资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时效应当以国务院国资委为准(即不设时效),还是地方政府规章(即存在时效)为准?2.中央及地方国资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应纳入国务院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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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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