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3-12-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 ……
继续阅读(剩余:98.0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3583820230924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