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2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