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处罚办法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处罚办法
发布日期:2008-03-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政府令〔1993〕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号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处罚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江村罗布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预防、减少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的安全,保障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及中直各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藏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凡违反《西藏自治区机关、学校、企事业 ……
继续阅读(剩余:86.10%)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2085120230915N
© 2003-2024 国企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