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3〕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顾问室的设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设立法律顾问室,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法律顾问室。省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法律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下一级地方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并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法律顾问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