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人自购自用医疗器械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