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江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江西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赣国资产权字[2007]9号

各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省直各单位、各出资监管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4]320号)实施以来,我省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更加规范,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现根据实际情况,就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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