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3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2005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和配发等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疫苗的使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
继续阅读(剩余:90.3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3035420230530N
© 2003-2024 国企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