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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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3-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2年3月2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决定”、“办法”、“规定”、“意见”、“细则”、“通告”等。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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