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2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5年11月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根据2010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下列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一)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二)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三)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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