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6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9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并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依规、严格责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
第四条 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实现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