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规范煤炭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