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3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4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等服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