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健全自治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行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向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提出向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派出监事的人选,推荐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主席人选。
第三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