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储备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储备办法
发布日期:2003-05-1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3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以收回、收购、征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以备进行开发建设,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储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和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财政、计划、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
继续阅读(剩余:83.3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64832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