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1-12-1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1年12月1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西藏社会安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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