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查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含派出机关,下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或者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或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