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
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
发布日期:2018-06-0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8年06月0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自2018年07月0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与促进公共数据发展,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开放,提升面向民生、面向经济、面向城市治理的公共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公共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管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

第三条(管理原则)

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应当遵循“统筹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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