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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