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项目稽察):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融资资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稽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项目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