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发布日期:2003-03-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八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用事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用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特别授权许可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公用事业。

第三条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公用设施,从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四条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优先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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