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0-03-3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0年3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自2000年3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 ……
继续阅读(剩余:91.41%)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80542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