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9-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9年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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