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省直有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