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的指导和协调,通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电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电力发展规划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电力建设与电力负荷需求相适应、适当超前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