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次修正2012年9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次修正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设施及电力通讯等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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