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2001年11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二次修正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三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结合其他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发现、监控、震慑、制止违法犯罪、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