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自2022年5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行为,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应当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矿监、工信、林业、公安、水行政、海洋渔业、海事、海警等部门监督管理联动机制,开展执法联动。
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持有合法有效勘查许可证的地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