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下同)的规划、建设、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以及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民用航空的行业监督管理由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将民用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管理职责,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