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鄂政办发[1995]5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管好用好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制止乱收费行为,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3号令)的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省政府决定成立预算外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和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二、预算外资金是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