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