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3-04-1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部长王祥喜

2023年4月14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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