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公共交通企业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领域的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公共交通企业,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运输经营企业和港站经营企业。
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的企业。
第三条公共交通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出行并以一定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