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