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号)
(2008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隶属本省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财政全额预算拨款、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和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