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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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2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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