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增强企业运营活力,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授权经营,是指省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授权具备相应条件的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被授权企业)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权利。被授权企业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投资和融资等,按照责权对应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