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发布日期:2022-02-2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2〕18号)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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