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9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
市、区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通报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并向本级人民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