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资企干〔2018〕122号
各省属企业:
现将《安徽省省属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资委
2018年11月1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省属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职责作用,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总会计师委派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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